有些人就是招黑不止,都离开六七年了,还处处显摆自己是法院人
文中写到,“头一两年,史主任经常带我出去接洽顾问单位,给我的感觉是安康这政商两界就没有他不熟悉、不认识的人。有一次去中院巩伟军专委的办公室,巩专委之前是汉阴法院法院长,跟我也认识有十来年吧。史主任进办公室,巩专委不在,他一屁股坐在领导的办公椅上,随手翻看着桌上的《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巩专委我晓得,那是多么细法一人哪,我直担心人家进来怪他失礼。没想到,十几分钟后巩专委进来,咧嘴一笑:“嘿,史鹏你来了哈。”史主任笑着说:“那就把你那撇撇茶叶给我们马律师泡一杯,我带的有杯子。”巩专委这才发现在一侧沙发上规规矩矩、一本正经的我:“诶唷,小马儿来了。”三舞两绕把案子的事情谈完,临出门时,巩专委拍着我的肩膀对我讲:“这远鹏要跟着你们史主任好好干啊……”今年年初遇见退下来的巩专委,邀请他去恒典所新址参观,我把当时和史主任见他时我的那一番心理活动给学了一下。巩专委说:“哎哟,我跟史鹏那认识了几十年了,八几年就开始打交道,那人人品好的很,有威望,他坐下椅子好大个事么,我咋得多心。”
这就是笔者理解的正常办案经过和努力学习的办案方向?再有平日里熟悉的个人关系,能运用到司法办案中吗?一个律所的主任,对于通常不是具体办案人员的中院领导,可以直接进到法官领导办公室去谈案件吗?谈案件也就罢了,还“一屁股坐在领导的办公椅上”,这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如果法院领导不是案件具体经办人的话,怎么能跟其谈具体的案件事情呢?最后,请退下来的法院领导去律所参观,这是以什么身份,有什么用意?
不知道作者写这段话的用意何在,是在介绍自己及所里主任跟法院领导关系熟悉,可以绕开承办法官直接向法院领导施加影响案件结果的影响力,还是觉得自己作为一名法院离职人员,具备跟自己律所主任一样的如此办案的工作潜力?不争的事实是,如此的跟法院领导研究具体的案件办理情况,按照现有的律师跟法官的交往规定,已经涉嫌多种违规违法。
什么样的案件,一名律所主任,凭什么可以就案件情况直接对话法院领导,两人谈谈话就可以把案件给办了、解决了?法院领导接见案件的代理律师,是否履行了律师与法官进行接触的报备手续?法院领导是如何了解到具体案情的,办案法官是否履行了领导过问案件的登记备案手续?这是法院办案的正规流程吗?试问,对方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知道对方律师可以直接就案件情况对话法院领导,双方一番谈话之后就可以把案件解决了,会作何感想?
根据两高一部的《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其中规定,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二) 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七) 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前款所列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关系熟悉,就可以不遵守以上的规定吗?
去年开展的全国政法教育整顿活动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规范律师跟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业务往来,着重要求加强离任、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的审批审查、日常管理。一些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尽管跑到了远离家乡的外地去从事律师执业,却也受到一刀切的禁业性规定限制。
为何?就是有些人,尤其是法检离职人员,都已经离开法检了,还处处跟法检人员密切互动,动不动的就把自己此前的工作经历挂在嘴边,时不时的向社会炫耀自己可以案外向司法人员施加影响力。说白了,这些人,要么是想着利用之前的司法资源从事勾兑,要么是拉虎皮扯大旗在社会上广拉业务。
他们的行径,行走在司法勾兑的边缘,败坏了离职法官、检察官这个群体的社会形象,让一些本来就对司法公正性、廉洁性抱有疑虑的社会人士有了口实,也坑害了那些离职之后想着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律师队伍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法检人员。还是那句话,任何群体,都有好人坏人,不能让这些人的行径,代表了整个群体形象。
有人曾经说过,社会上有一类人,动不动的就把自己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学历资历挂在嘴上,却对自己现在的技能技术只字不提,其实质就是,这些年自己根本没什么长进,就是靠卖弄自己的此前的资历和阅历混饭吃。令人意外的是,这样的文章,居然留言区还有一些叫好声。法检离职群里,有网友直言,如此的明目张胆的“炫耀”,限制你从事律师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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